付了货款却收不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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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预付货款后没有收到货物,收款人又找不到,冯某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到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近日,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驳回冯某的起诉。

  冯某经营一家食杂店,与南宁市某公司有酒类购销业务往来。钟某原系该公司市场总监。2015年4月,钟某告知冯某公司已没有牛栏山白酒出售,并自称可以联系厂家发货,要求冯某先向其预付货款。2015年4月27日,冯某向钟某预付货款7万余元。钟某出具收条后,却以缺货为由未交付货物。2015年11月19日,钟某称冯某此前购买的白酒数量不够一车,要求冯某再多买一些凑够一车。冯某又向钟某预付货款2万余元,钟某也出具了相应收条。此后,冯某多次催促钟某交付白酒,均未果。2017年,冯某电话联系不上钟某,便到公司找人。该公司告知冯某,钟某已不在该公司工作。冯某遂报案,并持钟某出具的2份收条到良庆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钟某退还其预付的货款9.6万余元。今年1月15日,玉洞派出所对冯某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法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应全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已被玉洞派出所立案侦查,涉案收条及所涉款项有可能涉嫌犯罪,应经过刑事程序确认。因此,冯某诉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冯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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