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酒后下车溺亡 同车人被判担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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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一男子滕某因喝醉酒,情绪激动并与送其回家的友人发生争吵,后执意下车失足溺亡,而送其回家的同车人员也因此惹上官司。近日,佛山市南海法院判决滕某对自己的死亡损失承担90%的责任,车上三人承担10%的责任。

  溺亡男子滕某是一名来自广西的“80后”。2015年10月的一晚,滕某与朋友廖某相约到江门鹤山市一餐馆吃饭,席间结识了廖某的几名好友,大家畅谈甚欢,十余人共喝下三瓶白酒。

  当日晚9时许,聚会结束,此时滕某的意识已有些模糊,准备搭乘廖某的车离开,但途中廖某接到电话邀约打麻将,打算去打牌的他便询问滕某是否一同前往,滕某表示要直接回到九江的家中。廖某想到一同吃饭的朋友中,卢某也是要回九江,便停下车,将滕某送到卢某(未饮酒)驾驶的车上。

  卢某的车上还搭载着李某、莫某。滕某上车后,因意识不清,情绪愈发激动,无缘无故地辱骂、殴打同车的驾驶员及乘车友人,并威胁要打砸车辆、抢夺车钥匙,屡次要求开门下车。

  拗不过激动的滕某,卢某驾车到达九江大桥桥脚时,打开了车门让滕某下车。其后卢某等三人自行驾车离开。

  次日,李某得知滕某一直没回到住处,手机也联系不上,便报警。

  四天后,在江门市新会一处开放水域发现了一名男性尸体,经公安机关对尸体检验和现场勘查后,确认死者为滕某,死因为溺亡。

  事故发生后,滕某的家属将所涉的廖某、卢某、李某共同诉至法院(无法确认莫某身份,未起诉莫某)。他们认为,廖某明知滕某不胜酒力,还让其喝酒,也没有亲自送滕某回家,而是将其交给陌生的卢某等人带回。卢某等人返程中更是随意地将滕某放下,不管不顾就离开,他们以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赔偿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虽廖某是该次酒宴的发起者,但其已委托卢某等三人将滕某带回,对滕某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李某虽然是同车乘客,但因其先前的饮酒行为引起滕某处于醉酒状态,在同处一辆汽车返程时,也应负有安全送死者回家的注意义务,应与卢某一起共同对滕某的死亡负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理性控制饮酒,否则应对喝酒引发的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在滕某过量饮酒后,一起参与饮酒的廖某委托卢某等三人将滕某带回。在途中滕某有打闹行为,致使同车人员不愿也无法将滕某直接送回家,在此过程中,滕某又一次存在重大过错。

  然而,卢某等人明知滕某处于醉酒状态,仍在半路放下他,没有及时报警或报120救护车处理,未尽到照看和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失。

  法院综合滕某和卢某、莫某、李某四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滕某应对自己的死亡损失承担90%的责任,而卢某、莫某、李某需对其死亡损失承担10%的责任。由于莫某无法确定身份,故上述责任由卢某、李某承担,在莫某身份确定后,两人可以向其追偿应承担份额。故法院判决卢某、李某应赔偿滕某家属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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