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证驾车肇事老板“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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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深圳市检察院发布两个交通肇事案例: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无牌无证三轮车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知情的老板和领导也涉嫌交通肇事罪,不但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对于驾驶人这种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死亡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还要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老王是深圳市光明新区一市场的个体户,去年年初,老王聘请了朱某和杨某两个员工,又通过朋友的关系购置了一辆无号牌的机动三轮摩托车用于送货。

  朱某和杨某都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老王在聘请他们的时候忘了问及这一点,只问过朱某是否会开车,朱某说他会。某日凌晨,按照老王的安排,朱某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搭载杨某外出送货。杨某就站在三轮车的后边平板上扶着要送的货。两个人顺利把货送到了客户处,在返回途中,朱某经过拐弯路口没有及时减速,拐弯时把车板上面站着的杨某甩了出去。杨某的头重重地摔在地上,当场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之后交警把朱某拘留的同时,把朱某的老板老王也一并拘留了。车辆所有人老王在没有查明朱某是否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就让其开车外出工作。老王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朱某和老王一起起诉到了法院。

  刚步入2018年不久的一天,刘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外出收快递的过程中,让新入职的李某乘坐在电动三轮车的副驾驶位上。不料在收快递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与一辆货柜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乘客李某身亡。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事后查明,肇事司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最后,快递公司营业点经理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刘某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因受伤住院被取保候审)。张某在看守所里度过了难忘的农历新年。

  张某作为营业点经理,对于刘某没有驾驶证以及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无牌无证车辆都是非常清楚的,但他仍然给刘某安排需要驾驶上述车辆方可完成的派送快件工作。在管理方面,营业点的经理张某要求老员工搭载新员工收送快递,未按照要求替换电动三轮车,存在管理方面的监督失职。

  根据《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他人的违章驾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同样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因此,老王和张某都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并且他们不但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对于肇事司机这种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死亡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还要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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