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父母去世了,在农村留下了一套老房子,我们兄弟姐妹7人。大哥有天突然拉我去法院,签了同意其继承老房子的调解书。回来后,我觉得有些异议没有表达。其他几个兄弟姐妹当时也签了,但回来后都有种受骗的感觉。大哥当时依据的是一份10年前的协议,但协议上只有6个兄弟姐妹的签名,我的一个台湾户籍的姐姐没有签名。开庭时,大哥也故意隐瞒情况,没有通知这个姐姐到场。请问,这份调解书有效吗?我该怎么表达异议?
答: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你们已经签了调解书,调解书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应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因此,如果你和其他兄弟姐妹对调解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