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林小姐的大嫂张女士与厦门一家地产开发商签订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女士向开发商购买4套房产,全部购房款项共计187万余元,已陆续付清。
随后,林小姐与张女士就这4套房产又签订了4份协议,分别约定林小姐将这些房产登记在张女士名下,林小姐仍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张女士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该房屋的出租收益或其它收益归林小姐所有。协议还约定,林小姐如将该房屋重新过户到林小姐名下,张女士应无条件同意等。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借用大嫂名义买房,林小姐还对自己与大哥和大嫂的对话进行了录音。根据录音内容显示,林小姐委托哥哥买房并委托其进行管理。另外,林小姐还办理了公证。她到公证处针对讼争房产事由申请对与大哥和大嫂的通话内容与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数年后,大嫂却不配合将房产过户给林小姐。林小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4套讼争房产属于自己所有,并将产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厦门中院法官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林小姐的诉求,要求张女士配合将4套讼争房产过户到林小姐名下。终审判决认为,张女士取得房产证书后,与林小姐签订了4份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这些协议书和录音公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林小姐为讼争4套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根据协议约定,讼争房产系林小姐所有,林小姐如要求张女士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张女士应无条件同意。因此,林小姐起诉要求确认讼争房产归林小姐所有,并要求张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