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1岁的被告人张某系安阳县农民,2015年3月20日晚19时多,张某和几个朋友聚在一块儿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白酒。当晚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一村庄十字路口时,与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及路人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两人分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属醉酒驾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张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今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发生事故,后被查获,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