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丧失继承权,子女可否分祖辈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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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6月,我的丈夫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同年12月,我的公公也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由于我现在无生活来源,孩子还未成年,所以在分割公公的遗产时,我认为孩子有权代替我的丈夫享有继承权,但却遭到孩子的叔叔和姑姑的反对,他们认为我的丈夫生前因为经常打骂、虐待我的公公被判过刑,已丧失继承权,因此我孩子也无权分得我公公的遗产。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

答:你孩子的叔叔和姑姑们的说法不完全正确,你孩子有权适当分得你公公的遗产。

你的丈夫生前因虐待其父而被判过刑,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因此,你孩子无权要求代位继承。

但是,该《意见》第28条同时规定:“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从你的情况看,你的孩子还未成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可以主张适当分得他爷爷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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