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借条和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二者的证据效力,即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
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而产生。买卖合同、加工承揽、损害赔偿、各种借款等,甚至多种因素的综合,都可以形成欠条。因此单从欠条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过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产生了欠条。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特别是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时,光凭欠条本身就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想证明的结果。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必须要进一步举证,如提供送货单、发票等以证明欠条所代表的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原告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了。正因为欠条成因的多样性、不特定性和复杂性,才使得欠条看起来不能够产生“一锤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有限。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事实所形成,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关系,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只需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很困难,法官也比较容易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这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