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丈夫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写明如果我日后再婚,则无权继承其遗产。我守寡两年至今,心中有了心仪的对象,并准备近日结婚。可儿子表示:再婚可以,但必须交出我丈夫份额内的价值20余万元的房屋,因为我丈夫的遗嘱已经附加“不得再婚”作为我继承其遗产的条件。请问我丈夫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你丈夫所立遗嘱无效,你即使再婚,也同样享有继承权并有权获得该房屋。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合法”是附条件民事行为生效的法定条件,如果违法,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你丈夫以干涉婚姻自由为条件的遗嘱明显与之相违,因此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