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秋,我与我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约定将村南山荒坡共计20余亩山地由我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用共计6000元。协议签订后,我还特意花钱办理了合同公证,但没到县里登记,也没有领取承包经营权证。事隔一年后,在外打工回村的村民高某要出高价承包该荒坡,村委会就将该荒坡高价承包给了高某。他们之间的合同并没有公证,但到县里办理了登记,由县政府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现在,村里告诉我说:法律有规定,一地两包的,由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的说法对吗?对此我该怎么办?
答:他们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了“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确属于高某所有,但是,你可以要求村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你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