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3月11日,我根据村两委班子的要求,就自家开荒获得的1.45亩地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每年交付承包费340元。随后,我在这片荒地上栽种了苹果、大枣等果树。2012年4月,村里部分荒地被征用。村委会主任找到我,说要与我签订征用补偿协议:由村委会退还我当年的340元承包费,并一次性给我补偿费1000元。村委会主任跟我说,我当初开荒占地已经是非法行为,如今村里这么做已经是特别关照我了。事后我才得知,占地企业在给付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中,不仅包括征地费,还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费用。于是我再次找到村委会主任,要求增加补偿费。但村委会主任则认为,补偿协议是双方同意签订的,既然签字画押了,就不能反悔。请问村委会主任的说法对吗?
答:村委会主任的说法是错误的,你若反悔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一般情况下,村民擅自开荒占取村集体荒地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一个重要情况是,村委会于2009年3月11日开始,与你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由你每年向村委会交付承包费340元。这个协议表明,村委会已经将该开荒地视为村委会集体土地,并将该荒地承包给了你。这样一来,你就由原来的非法占取荒地变为合法承包该荒地。既然是依法承包土地性质,当然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