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钱某本是好朋友,前些年我由于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其借款3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可是一年后我由于做生意赔了钱,家里生活极度困难。钱某多次催要但我无力还债,钱某约了几个以讨债为生的朋友将我强行带到一家宾馆三天三夜,逼我还账,后来看我实在拿不出钱,就逼着我写了张40万元的借条把我放了。请问,钱某这样做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
答: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你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由于钱某所持有的借条是依靠胁迫的方式取得,手段违法且违背了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你在被非法拘禁且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打借条的行为违背你的真实意愿,依法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借条自始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