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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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妹妹谢芬是一个普通农民,她的公婆65岁后就不再干农活了,由她的丈夫和小叔分担二老的生活费用,每月各给200元钱和20公斤粮食。3个月前,谢芬的丈夫因病去世,由于谢芬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所以每月就没有再给付200元的赡养费,但仍给20公斤粮食。但她的公婆却不依不饶,说谢芬不履行赡养义务,要到法院去告她。我想咨询一下,丈夫去世后,儿媳妇是否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呢?

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那么哪些是“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呢?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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