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倒插门”就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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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8年前,我们的儿子“倒插门”到儿媳家,成为其家庭中的一员。此后,儿子除偶尔回来帮我们干点农活外,从来没有给过我们赡养费,也没在生活上照料过我们。现在,我们老两口年事已高,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经济收入均大不如前,确实需要儿子从经济、生活上关照我们,也希望儿子能常回家看看。可是,儿子却对此一再推托,理由是他是“倒插户”,长期与女方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已成为“女方家的人”,已经没有赡养我们的义务了,请问真是这样吗?

答:你们儿子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必须对你们承担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即你们儿子到女方家生活无可厚非且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消灭你们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继承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义务。该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以血缘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儿子长期与女方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并不能改变与你们之间早已客观存在的血缘关系。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即你们要求儿子给予经济、生活上关照,并通过儿子常回家看看给予精神上的慰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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