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条复印件索欠款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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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鸠江法院沈巷法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因原告俞某仅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而未提供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庭驳回了俞某的全部诉请。

原告俞某诉称,2015年2月6日,被告郎某向其借款15000元,当时郎某口头承诺1年后偿还,但在还款期限届满时,郎某并未归还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来院。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俞某仅向法庭提交了一张15000元的借条复印件用于支持其主张,但未提交借条原件供法庭核对,庭审中,因被告郎某未到庭,法庭无法核实该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

一审法官经审理认为,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方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所以,在本案中,原告俞某仅凭借条复印件不能作出独立判断,故法庭依法驳回了原告俞某的诉请。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如果只有借条的复印件,无其他材料可以印证欠款这一事实,借条复印件就丧失了证据效力,将会承担败诉责任。因此,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原件,以免发生纠纷,即使真的利益受损,将有可能无法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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