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问:我与杨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孩,我对此深感不满,并与他人发生婚外情。2013年1月,我的婚外情被杨某发觉,一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我说:“我喝农药了。”我说:“喝农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去玩。20分钟后,我回屋取东西时,发现杨某口吐白沫,已经死亡。请问,我的行为算不算故意杀人?
答: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本案赵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助义务,杨某因赵某与情妇通奸被发现而一气之下喝了剧毒农药。赵某作为杨某的丈夫,对防止杨某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造成杨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此外,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赵某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死亡,但仍对杨某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虽然赵某不像直接故意杀人那样积极追求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作为杨某丈夫,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
综上所述,赵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