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邻居能否得到老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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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孤寡老人,丈夫去世后,邻居葛某说他愿意照顾我,但前提条件是我百年后将房屋赠与他。我与葛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合同中写明“本赠与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成立”。同时,葛某签署了房屋受赠书,并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因为葛某未尽到照顾我的责任,我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请问,我能否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答: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你显然不能随意撤销合同。但公证是对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公证,只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不能改变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之内容。故你和葛某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该合同虽然经过公证,也不能改变合同所附条件这个事实,而且更加证明了该合同必须经过办理过户手续才能生效的事实。附条件的合同,只要条件未成就,合同就未生效,当事人无义务履行合同。

本案中,你和葛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也就没有生效,你也就没有履行该未生效合同的义务。你不再将房屋赠与葛某的行为不是撤销赠与合同,而是葛某依据赠与合同所附条件的规定,不需要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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