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达成“换地”协议,20年后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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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993年,我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李某1.8亩左右的耕田与我的1.71亩耕田交换。互换20年后,我对“换地”感到后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所交换的耕田。请问,口头达成的“换地”协议,能反悔吗?
    答: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互换合同的效力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提下,基于自愿原则互换土地且互换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损害他人的权益的,互换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互换行为的期限问题。在互换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未明确约定期限,一方不能随时主张收回土地。互换行为虽然未进行变更登记,但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且该互换行为系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是对等的享有物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亦平等,其互换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故一方主张收回土地,违背了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
故该口头协议有效,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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