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智障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新闻
阅读量: 1
1
新闻

informat_1511940916004

赵某问:我的表妹李某为智障人士,从家中出走后,冯某将李某领回家,分别介绍3名男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获取费用200元。请问,冯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强奸共犯还是强迫卖淫?

答:冯某的行为属于强奸共犯,应定性为强奸罪。首先,介绍卖淫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得以实现卖淫嫖娼行为。本案中,冯某是利用李某不能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介绍嫖客与其发生了性行为。李某与嫖客发生性行为不是基于受到了冯某的引诱或诱惑,因此冯某的行为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强迫卖淫罪是指通过暴力、虐待或胁迫等手段逼使他人同意卖淫的行为。被强迫卖淫者虽然开始不愿意卖淫,但是她们还是在威逼之下同意卖淫,她们知道自己与嫖客发生性行为将会换取钱财,也知道卖淫后将会避免受到进一步的加害。本案中,李某是否是被迫进行卖淫活动应根据其意志和行为来判断,李某虽然与嫖客发生了性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同意卖淫,即使李某本人表示同意,在法律上也应推定其不同意与嫖客发生性行为,这是法律对弱智妇女(程度严重)的特殊保护。另外,李某与嫖客发生性行为之前也未受到冯某的殴打、虐待或胁迫。因此,冯某的行为不应定强迫卖淫罪。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了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本案中,冯某也是希望和放任嫖客奸淫李某的结果发生,并且起到了积极撮合和帮助作用的,因此冯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强奸罪,属强奸共犯。

分享到:

相关内容

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