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时间能否算在年休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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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女士2014年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张女士怀孕,期间张女士请假产检十四次,每次产检该公司都要求其去医院开具病假条,当年年假公司没给,原因是请了产检假,没有全勤,按公司规定得用当年的年假来冲抵。张女士认为不合理,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更不能用当年职工年休假冲抵,遂支持张女士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除此以外,都应当给予年休假。

法律提示 我国对于女职工的劳动制定了特别的保护规定:产检假,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因此,孕妇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去医院进行正常的产检。计算方法是: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因此,产前检查本就有假,不需要请病假。法律没规定休了产检假就不能休年假,年休假仍应享受。当遭遇侵权时女职工应当利用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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