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公张某生育两男孩,我是其二儿媳妇。2013年5月,我老公因车祸死亡,当时,我已怀孕3个多月。同年7月,我公公张某突然发病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兄长背着我将公公遗留的存款独吞。我认为我腹中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兄长认为我的丈夫已去世,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请问,我腹中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本案中,你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先于其死亡,第二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张某的长子独吞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你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