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受阻,侵权行为先停止

新闻
阅读量: 0
0
新闻

informat_1512008080324

案例:孙赵两家是同村邻居。2012年雨季到来前夕,赵某在对房屋进行修缮时,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孙某的住房渗水受损,为此,孙某发动亲属到现场阻止赵某施工。施工被阻5天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停止侵害,并申请先予执行。

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项规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先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所谓“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本案中,赵某雨季前修缮房屋,在施工中受阻,若不停止侵害,将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样,赵某施工时若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孙某的权益也将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使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分享到:

相关内容

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