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我和4个同乡进城务工,被某私营企业招用,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我们5人每月工资为1000元,但后来该企业每月只发给我们每人800元工资,并称剩下的工资年底再结算。第一年,我们按照老板的要求,到年底才领到少发的工资。2011年9月,我因子女上学急用钱,提出要把9个月少发的工资领走,可老板不给。于是我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听人说只要情况属实,除了支付工资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外,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具体标准,根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因此,你们每人除了能得到该企业补发的9个月工资外,还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