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必得子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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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吴城的父亲吴江生前开办一制鞋厂。20097月,因资金周转不开,吴江向朋友李林、陈鑫分别借款11万元、10万元,约定2年内还清欠款。20101月,吴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指定其子吴城为受益人。由于吴江的制鞋厂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他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李、陈二人的欠款。

2011年年底,吴江因交通事故去世,他经营的制鞋厂也随之破产。债权人李林、陈鑫将工厂的资产进行分割,借款并未全部获得清偿。为此,吴城变卖父亲的家产还债,但最后仍欠李、陈二人共计7万元,吴城表示父亲再无财产可供偿债。事后,李、陈二人得知吴江车祸去世后,吴城从保险公司处获赔保险金8万元,二人认为父债理应子还,遂向吴城提出,应将保险金用于抵偿吴江生前所欠债务。吴城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闹至法院。

说法:“父债子还”,可谓我国传统思想中有关债务继承的深刻观点。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父债不一定子还。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吴江去世时留下大量债务,儿子已变卖他的全部家产偿还欠款,并无任何遗产可供继承,也就无需代替父亲偿债。

至于李林、陈鑫所诉请的以吴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8万元保险金抵偿其父生前所欠债务,法院最终予以驳回。原因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该规定赋予了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即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应属于受益人合法财产,不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身故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保险法第42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吴江生前投保时已明确其子吴城为受益人,吴城也不存在该条第二项、三项规定的情形,所以这笔8万元保险金并非吴江遗产,而是属于吴城个人所有,因此债权人李林、陈鑫无权要求以之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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