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照片 擅被医院宣传用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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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姓黄,曾在某医院治疗不孕不育症,治愈后,我应邀参加医院组织的与治疗不孕不育症相关的专题庆典活动。活动期间,根据医院的安排我与医院3名医务人员及参加活动的全体人员合影留念。3年后,我不经意间发现,有我参加活动的合影照片悬挂在医院的走廊、大厅内,同时还出现在医院印发的杂志上。请问,我该如何维权?我能否向医院要求赔偿?

答:本案中,黄某接受医院邀请参加专题庆典活动并同意合影,医院若使用黄某的照片应得到其本人的明确授意,但医院在未得到黄某的允许而私自使用黄某的照片做广告宣传,符合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专有权,自然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另外,虽然存在黄某到医院治疗不孕不育症的事实,但二者之间产生了特定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之一,医院的医生必须将保守病人治疗疾病的隐私作为其委托责任的一部分,即医院及医生应有为黄某疾病保密的义务。但本案中,医院利用黄某的合影照片并借助于其组织的与治疗疾病相关的集体活动及发行杂志的形式宣传报道,直接向公众公开了黄某曾患有不孕不育症的信息,侵犯了黄某的隐私权。因此,黄某可以以医院侵犯了其肖像权和隐私权为由向医院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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