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荣耀8860手机,4.3英寸屏,7.1毫米机身,安卓系统,售价1899元”,报纸上的一则宣传广告让郑州消费者刘女士颇为心动。然而,购机后赵女士才发现,华为荣耀8860手机竟是4英寸屏,原来商家的整个广告就是“克隆”摩托罗拉910机型广告的卖点。商家的广告居然是山寨版,一怒之下,赵女士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1+1”赔偿。6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退货及赔偿请求。
“山寨”广告坑人拒赔偿
早就想换部智能手机的赵女士看到报纸上的宣传广告后怦然心动,广告上这款华为手机各项配置都符合她的需要,商家又做活动,很便宜,她马上决定购买。由于活动有时限,刘女士当天便来到打广告的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天龙大卖场(以下简称五星电器天龙大卖场),以3798元的价格购买了两部该型号手机供自己和家人使用。手机拿回家,刘女士和家人都觉得挺满意。
没用几天,手机就出现了故障,刘女士拨打厂家售后电话时大吃一惊,咨询中刘女士得知该手机屏幕并非如广告中所标注的是4.3英寸,华为官网上也明确标注着该手机屏幕实际只有4英寸。
手机屏幕明明只有4英寸,商家却公然刊登报纸广告宣称4.3英寸促销,如此明目张胆的欺诈行为令赵女士非常生气。当赵女士找到五星电器天龙大卖场讨要说法时,商家却解释为“打广告时工作失误”,拒绝对赵女士进行任何赔偿。
宣传广告被认定违法
2012年5月29日,刘女士向郑州市工商局中原分局提起消费申诉,工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该电器卖场在报纸上的广告宣传与实际产品不符。
得到工商部门的答复后,刘女士证实了自己的怀疑,她理直气壮地向五星电器天龙大卖场提出索赔请求,但依然遭到商家拒绝。
2012年6月21日和7月4日,郑州市工商局中原区分局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7月30日,郑州市工商局中原区分局对五星电器天龙大卖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该卖场在报纸上发布宣传华为荣耀8860手机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经调查,该手机实际屏幕尺寸为4英寸,而非广告宣传的4.3英寸”“该则广告内容是将原摩托罗拉910机型全部卖点广告复制到华为荣耀8860型手机广告上,为虚假广告。该卖场在发现该广告的错误信息后未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根据当事人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应认定为一般等级违法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上述理由,工商部门责令该卖场立即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罚款4000元。
刘女士认为,五星电器天龙大卖场用“山寨”广告坑骗消费者,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应依照法律对她进行“1+1”赔偿。
是故意还是过失
今年4月10日,刘女士将五星电器天龙大卖场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退货责任,“1+1”赔偿自己损失7956元,并赔偿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000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该电器卖场所出售的手机屏幕大小与广告宣传的尺寸不符,且经工商部门认定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商家的上述违法事实,刘女士要求其退货并进行“1+1”双倍赔偿,商家不持异议,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