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张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张某因车祸获得4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013年,我们离婚,我主张张某获得的4万余元残疾赔偿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但张某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其个人财产。请问,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减少,残疾赔偿金具有填补该损失的作用,故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可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残疾赔偿金是对一方致残后余生的劳动能力丧失的全部赔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一方余生的一段时间,如统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将一方离婚后的收入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分,显然有失公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处理较为妥当。即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