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管女士与前夫离婚后,与我哥哥黄某登记结婚。婚后,因我哥哥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生活来源,管女士与我哥哥黄某共同生活两三个月后分居,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管女士又与前夫复婚。后我哥哥因病去世,患病期间都是我们四兄妹照料。2013年6月,管女士得知我哥哥去世,要求继承遗产。请问,管女士是否有继承权?
答: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黄某有无劳动能力、是否无生活来源、管女士是否存在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都需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管女士并未得到黄某生前的宽恕,而且管女士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前夫复婚,其行为不但涉嫌重婚罪,而且违背社会习俗。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法认定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一旦构成遗弃,则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