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托运宠物狗 死亡自负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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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日,在深圳工作的左女士发微博称,自己于10日晚将自己的宠物狗委托给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随后,该宠物狗由某航空公司的航班运往武汉。然而,611日,左女士的父母到机场接宠物狗时,却被告知狗已没有生命迹象。

负责运输的航空公司称,11日确有一宠物狗在深圳飞往武汉的航班落地后死亡。该宠物狗在乘机前,航空公司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航空货运单,上面写道“机场自提、活体动物、死亡自负”。工作人员解释,这里的责任自负主要是针对宠物自身或者外包装出现问题。“如果因为承运航班出现问题,导致小狗死亡的话,航空公司也会承担责任的。”目前,该航空公司针对宠物狗死亡一事,仍在调查之中。

左女士表示,自己对于这份货运代理公司与航空公司所签的“死亡自负”说明毫不知情。

死亡自负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中,航空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航空货运单上写着“死亡自负”,而左女士表示并不知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是,“死亡自负”属于重要条款,货运代理公司在没有告知左女士的情况下签订这样的条款,左女士可以不知情为由,对该条款不予认可。

即使左女士事先知情,“死亡自负”的效力仍然存疑。这一条款是航空公司单方事先拟定的,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左女士出钱托运宠物狗,就是为了让其平安到达目的地。货运代理公司、航空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宠物狗在托运过程中的生命健康。“死亡自负”条款免除了航空公司的主要责任,左女士作为权利人,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应根据宠物狗死因判定责任

航空公司不能要求托运宠物的人“死亡自负”,并不意味着其要对所有在托运中死亡的宠物承担责任。左女士可以将死亡的宠物狗送到法定机构进行鉴定,找出死亡原因,根据死因确定各方责任。

如果航空公司、货运代理公司不存在过错,而宠物狗本身有缺陷,左女士隐瞒了这些缺陷,最终导致宠物狗死亡,则左女士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宠物狗托运前身体健康、符合托运条件,货运代理公司也按照航空公司的要求将其妥善包装,而航空公司没有尽到照顾、注意义务,导致宠物狗死亡,则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左女士不存在过错,是货运代理公司包装不合格导致宠物狗死亡,则货运代理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航空公司托运了包装不合格的物品,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宠物死亡,主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一般物品不同,主人和宠物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的情感联系,有的人甚至把宠物视为精神寄托。宠物因他人过错死亡,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果主人能够证明有特殊原因赋予了宠物人格象征意义、纪念意义,或自己因宠物死亡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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