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驾车出车祸后,保险公司以其未按时审验驾驶证为由拒绝赔偿商业三者险。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吗?
身边的事儿
2015年7月12日,乔某驾驶重型货车与同方向江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乔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中,乔某的驾驶证没有按时审验。
江某的死亡给其家庭造成了34万余元的损失。事故发生后,江某的家属与乔某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乔某的重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理赔款归江某家属所有,待赔偿款到账后,由江某家属直接从司法机关领取。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乔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按时审验驾驶证,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结果
温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江某损失16万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的理由能否成立。驾驶员的驾驶证在发生事故时没有按时审验,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
对此,承办该案的法官王卫东认为,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格式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明显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某保险公司只能在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依据免责条款拒赔,而该案事故的发生与驾驶证的审验并无因果关系,且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尽说明义务,适用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和受伤的第三者来说不公平。因此,虽然乔某的驾驶证在发生事故时没有按时审验,但某保险公司不应适用免责条款而免赔,应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结合该起交通事故中乔某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江某自负30%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