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朋友车致其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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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朋友驾车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原告胡某和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双方相约一起回胡某家里。返回途中,胡某先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后由张某驾驶,胡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张某在驾车行驶途中,车辆驶出路面翻滚至山坡下致胡某受伤,车辆受损。胡某遂在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腰椎骨折、截瘫(双下肢瘫痪)。

  经司法部门鉴定后评定:“胡某腰部外伤致截瘫,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至15000元;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终身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7万余元、车辆损失费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驾驶员应安全谨慎驾驶车辆,但在其驾驶过程中,车辆驶出路面形成单方交通事故并致原告受伤,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这个案件中,因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亦为送原告回其家中才与原告相约出行,返回途中又是在代替原告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胡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4万余元的80%,即8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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