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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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我与外村的谢某结婚,并将户口迁移至新居住地,但新居住地并没有分给我承包地。而我结婚前所在村以我的户口已经迁出为由,将我原来的承包地收回。这样,使我无论是婚前居住地还是婚后居住地都失去了承包地。请问,我该如何才能获得自己应有的承包地?

答:耿女士可以向婚前所在的村申请,要求依法保留自己的承包地。

我们知道,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而取得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士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妇女婚姻状况的改变可能引起其居住地的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另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也明确了上述规定。这也就是说,妇女承包地的取得与户口是否迁出并无完全的关联,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即使妇女因结婚、离婚等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综上所述,耿女士在婚后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婚前居住地收回承包地的行为侵害了耿女士的合法权益,需立即改正,补偿给耿女士应有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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