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带孙”,能否向子女索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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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儿子、儿媳因为闹离婚,虽然彼此的收入很高,也有着很好的生活、居住条件,却对7岁的孩子置之不理。看到孙子无依无靠,我只好将其接到身边加以抚养。见时隔半年之后,儿子、儿媳仍无回心转意的迹象,甚至从未前来看过孩子,我只好向他们索要已垫付的孩子的生活费用以及我带孩子的报酬。可儿媳认为,老人“带孙”理所当然,况且她并没有与我达成“带孙”付酬的协议,因而我无权索要报酬。请问:儿媳的理由成立吗?

答:就老人“带孙”能否索要报酬问题,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如果孩子的父母与老人有着“带孙”付酬约定,则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在老人已经“带孙”的情况下,孩子的父母必须按照约定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孩子的父母与老人没有“带孙”付酬约定,则双方不构成劳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基于亲情而“带孙”,属于无偿的提供劳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自然不能向孩子的父母索要报酬。再一方面,如果老人基于孩子的父母不抚养孩子,则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也就是说,鉴于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结合本案,你儿子和儿媳具有抚养能力,只是因为闹离婚而将孩子置之不理,你在此情况下“带孙”,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而抚养孙子,明显具备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你儿子和儿媳自然必须向你补偿你已直接支付的生活费等费用以及误工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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