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在公司曾花费24万元对我进行某项专门技术培训,并与我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我必须在公司连续工作12年,如我在12年内离职,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近日,由于公司连续三个月没有向我发放工资,我多次索要仍然未果,遂提出辞职。公司虽然同意我辞职,但却以我还有10年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我承担20万元培训费。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林海琼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确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表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正因为你之所以离职,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导致你的离职,不仅符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条件,而且不在该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必须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之列,公司自然无权向你索要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