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与亲侄同争赔偿款 谁是法律上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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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11840分许,袁某驾驶轿车行驶过程中,撞到道路上的行人林某财,致其死亡。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袁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林某财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驾驶的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另查明,自1978年开始,林某财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已于2012年死亡。林某财生前收养了女孩邹某,邹某在成年及结婚后一直与林某财保持往来,并时常照顾其生活。

林某财的侄子林某长则认为,林某财是自己的亲叔叔,他的日常生活都是由自己照料,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也是由自己操办丧葬事宜。因此,作为林某财在世上唯一的亲人,自己才是有权主张赔偿款的权利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林某财的养女邹某和侄子林某长谁可作为法律上的“近亲属”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在能够证明邹某系死者林某财养女的情况下,养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具备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法院还认为,虽然林某长系死者林某财的亲侄子,但其属于林某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他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案件诉讼代理人,而不是案件赔偿权利人。本案是处分实体权益,因依据相关实体法来确认近亲属,而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和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近亲属的范畴并不包括侄子,故林某长要求以死者近亲属身份作为赔偿权利人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直接赔付死者养女邹某142748.8元,驳回死者侄子林某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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