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13时许,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带着3岁的儿子强强(化名)去看病。当她沿黄河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封丘县李庄镇某村路口处,与刘某驾驶的一辆由西向东的中型货车相撞。造成了李某受伤,强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强强为躯体损毁而死亡。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取得了受害人家人的谅解。
日前,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主动到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李某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