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农资店:漳浦县赤土乡陈XX肥料店
地址:赤土乡XX村
负责人:陈XX
2017年9月21日,漳浦局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在漳浦县赤土乡陈XX肥料店对江西威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杀双·灭多威”进行农药质量抽样检查。
该农药产品外包装标明的内容:
产品名称:杀双·灭多威,批准文号:PD20093377,生产批号:20170104-1;
生产企业:江西威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00克/瓶,质量标准;Q/WD010-2015,明示质量指标:总有效成分:23%,杀虫双:18%,灭多威:5%。
经漳州市农业检测中心质量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2017)ZN1(1461),检验依据:FNJ/ZY-50-D/1-01《农药气质联用仪测定法》,GB23557-2009《灭多威乳油》。
检验结果:灭多威质量分数2.1%,同时检测出含有非标明农药成分:灭蝇胺8.0%(质量分数)。
检验结论:该样品中灭多威含量未达标,同时检测出含有非标明农药成分灭蝇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判定为假农药。
2017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陈XX送达漳州市农业检验检测中心/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漳州)分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17)ZN1(1461),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不要求复检,农药 “杀双·灭多威”(生产批号:20170104-1)样品检测出灭多威含量未达标,同时检测出含有非标明农药成分灭蝇胺8.0%(质量分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判定为假农药。
经查实:该批次农药“杀双·灭多威”于2017年9月中旬向农药经销商小余购买的,一共购买了10瓶,每瓶进货价8元,每瓶零售价9元,已售出7瓶,销售收入63元,3瓶抽样送检。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销售假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
依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杀双·灭多威”。
2、没收违法所得63元。
3、处5000元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