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司法局赵集司法所:巧用《民法典》化解“快递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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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人们享受着快递带来的便捷,但是因为物流企业与消费者一旦发生纠纷,常常让消费者陷入维权窘境。

2022年5月某日,赵集镇某村村民黄某某因快递丢失与某快递公司发生纠纷,多次与该公司及快递自提点协调未果,2022年9月某日,黄某某来到赵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立即开展走访调查,调解员了解到,黄某某取快递时虽然发现了快递的破损,但因为天黑快下班的缘故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快递自提点工作人员也没有要求黄某某签字确认,这就导致纠纷中双方对损失的认定无法达成一致,进而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

调解员在快递点调查情况

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初步的沟通,调解员针对责任和赔偿这两个争议焦点,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关于责任承担问题,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在快件寄送过程中存在疏漏,自提点未严格依照取件流程。快递负责人承认公司的管理存在疏漏,也对于本次调换事件的发生表示歉意,但是不同意黄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

针对赔偿的问题,调解员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根据案件事实,黄某某作为受害者理应获得赔偿,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的市场价格,进而要求赔偿。黄某某难以举证,调解员希望双方都各退一步,积极参与调解。经过调解员的解释,双方同意各退一步。双方达成一致,快递公司现场履行了协议,双方对调解均表示满意。

黄某某现场拿到了赔偿

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 快递纠纷也在逐年增多,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取证难,维权难。赵集司法所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以案促治,提高群众自我保护及依法维权意识,促进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淮滨县司法局赵集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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