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几个月前,一个年轻人隐瞒自己已经毕业的事实来我们公司应聘实习生,现在又以公司没和他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请问,这算诈骗吗?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他应聘时故意隐瞒自己已毕业的事实,应聘的职位也只是实习生,公司也尽到了必要的查证义务,则公司不承担责任,不用向他支付赔偿。如果他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大,则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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