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怀孕女员工合同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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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怀孕的王女士入职公司3个月后,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通知与王女士解聘。为此,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委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决,该公司诉至法院。3月7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宣判,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

  2017年2月24日,王女士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4月10日,公司向王女士邮箱送达了一份绩效合同,其中规定员工入职3个月内打款客户为0则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月23日,公司送达解聘通知,以王女士业绩不合格,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对王女士予以解聘。

  王女士以怀孕、工资未足额发放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8月21日,朝阳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不服仲裁裁决,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有力证明王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王女士于2017年1月已怀孕,该公司应在充分考虑王女士怀孕特殊时期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该公司提交的多封邮件中,只体现了公司单方告知王女士降薪调岗,未体现出双方关于工作内容及岗位的协商过程;且在降薪调岗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公司又以“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没有及时完成且谎报工作完成情况,业绩不合格等情况”“不符合该工作岗位要求”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法院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继续履行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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