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陈女士与朋友共花了9880元在仙居县一家健身房办了会员卡,两人同时享受5年的健身服务。之后,几乎每天晚上陈女士都会去健身房锻炼,这样坚持了1年。
2016年11月27日晚,陈女士跟往常一样来到健身房做动感单车健身项目。当晚,健身房生意火爆,单车健身由一名新教练带队。没想到,音乐刚刚响起1分钟,陈女士的脚就脱离了踏板,踏板由于惯性作用,重重地撞在了陈女士的左脚上。陈女士痛得直冒冷汗,经送医院被诊断为左距骨骨折、左踝骨骨折,住院治疗了1个星期,花了3680元医疗费。
伤好之后,陈女士找到健身房负责人讨说法。对方却称,这是由于她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愿承担责任。经多次协商无果,2017年11月,陈女士向仙居县法院起诉健身房以及健身房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6万余元。
案件开庭审理时,对于到底是谁的过错,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辩。
“我以前骑单车健身前,都有教练进行骑行刹车等安全提示。当天是一个新教练带队健身,事先没有进行安全提示,而且刚开始就骑得很快,才导致我受伤。”陈女士认为。
“健身房墙上贴有相关骑行安全提示,教练也有提醒,只是陈女士没有注意到。”健身房负责人称,陈女士在骑单车过程中用双脚强行停车,而没有使用紧急阻力刹车按钮,受到伤害完全是因为她自己操作错误导致的,她应负全部责任。
近日,仙居县法院酌情确定健身房承担40%的责任,判决健身房赔偿陈女士经济损失1532元,健身房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26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