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慎将45万元汇错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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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前,福建晋江人黄某匆匆忙忙赶到广州南沙,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经常居住地在南沙区的女子安娜不当得利。近日,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黄某称,2017年2月22日,他本打算通过网上银行将其名下账户中45万元转到自己名下另一账户,不慎误转入安娜名下的账户(开户地为广州市南沙区)。黄某联系不上安娜,对方也没归还,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安娜返还不当得利45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穷尽一切送达方式,无法找到安娜,于是通过报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安娜仍下落不明,也未应诉,于是法院对此案进行远程视频开庭设立。

  法院认为,黄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不慎将45万元转至被告安娜账户的事实。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安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黄某人民币45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原告黄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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