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替人驾驶车辆肇事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12年3月12日,蒋某租用强某的桑塔纳轿车,由强某驾驶搭载其从桐柏县前往南阳市卧龙区。在返回途中,蒋某自愿代强某开车。21时,该车与道路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法院审理后根据二侵权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判决蒋某承担损失的60%、强某承担损失的40%。宣判后蒋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是受强某委托临时无偿代为驾驶,强某作为委托人应是事故的赔偿主体。
评析:该案系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蒋某在租用强某车辆过程中,自愿与强某交替开车,因此双方并不形成委托驾驶关系,依法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蒋某驾车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造成事故,其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强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出租人,在夜间高速路上,轻易将车辆交给蒋某驾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