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相亲相爱和睦的一家人,却因抚恤金分配不均问题而反目成仇,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恤金分割案,4原告因父亲的13万余元抚恤金与丧葬费分配问题,将父亲的二婚遗孀告上法庭。
戴某与舒某夫妻共养育子女4人,即4原告。2008年5月12日,4原告之母舒某不幸去世,其父戴某第2年即与被告杨某结婚。婚后,4原告之父的退休金均由被告支取与掌控。2016年8月12日,4原告之父戴某去世,戴某生前系溆浦县思蒙镇退休教师,按照规定国家一次性发放抚恤金、丧葬费共13万余元。但因双方对抚恤金的分配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4原告请求:原、被告5人平均分配戴某单位分发的抚恤金和丧葬费13万余元;被告依法偿还其私自领取的6134.48元。
被告杨某辩称,其在戴某生前及生病时所尽义务,付出较多。且被告领取的两个月退休金,是财政部门尚未得知戴某去世而发放的工资,并不是被告违法领取的。戴某的抚恤金不是遗产,分配原则不能按照遗产平均分配,应综合各种因素考虑,适当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4原告是戴某的子女,被告杨某是戴某的妻子,均是戴某的直系亲属和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均具有享有戴某病逝后所发放的死亡抚恤金的资格。考虑被告杨某年龄较大,虽有生活困难定期补助,但无其他劳动收入,且对戴某生前照顾、扶养较多,4原告均已成年成家、经济独立,且对戴某生前照顾较少,法院酌情认定4原告分得抚恤金中的40%即5万余元,被告杨某分得抚恤金中的60%即7万余元(扣除杨某已多领取的6134.48元)。
法官提醒,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