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过继他人 生父诉求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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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984年,由于家里穷,老李将刚刚出生不久的儿子小李过继给远房亲戚孙某,之后与小李少有联系。2018年1月,老李因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加之老伴亦去世,但身边子女却推脱不赡养,老李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包括小李在内的4个子女一起承担赡养义务。双方对小李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发生争议。

在法庭上,大家对小李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李已从小过继给他人,与老李之间不再有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老李无赡养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李是老李的亲生儿子,双方血缘关系无法割断,对老李依然有赡养义务。(记者徐明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从小被过继给他人,与老李之间不再有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老李无赡养义务。

许多人基于离婚后子女对父母依然负有赡养义务而认为只要血缘关系在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在。但父母离婚仅导致父母间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未改变,收养则不同。《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该条可以看出一旦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便因此而消除,转而与其养父母形成了新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本案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前,但小李与孙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对该收养关系的效力应予以承认。故老李将小李过继之后,虽然双方基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但因其与小李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了,故小李自被收养之日起便对老李不再有赡养义务。

综上,过继给他人的子女对生父母无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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