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妻生活困难 丈夫被判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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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李某(夫)和张某(妻)于1993年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一女一子,均已成年。2016年,张某患中风(脑血管疾病),虽经救治有所好转,但无法料理家务。李某因为面子原因虽未提出与张某离婚,但对张某不予照顾,又不给予张某生活费用,致使张某生活处于困境。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生活费用,并尽基本生活保障义务。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张某与李某并未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因生病导致生活困难,没有收入来源,而李某在单位上班,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每月向张某支付基本生活费300元,并对李某的行为进行思想教育,责令其对张某的基本生活起居尽照顾义务。

主审法官表示,作为有能力扶养的另一方,对于患病一方并不是积极予以照顾或治疗,而是采取漠视逃避的方式来逃避其扶养义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夫妻及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扶持,团结互助,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并参照公序良俗,对处于弱势的患病一方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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