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王某原是不同村的村民,结婚后,我到王某所在村生活。后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我离婚。我与王某生活了近15年,要求分割与王某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以便于以后生产生活所需。请问,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而离婚的农民如果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将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