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未为我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6月7日,我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8月16日,我和公司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由公司一次性给予我各项工伤赔偿5.3万元,双方的工伤纠纷全部了结。”公司当天按约支付了赔偿款。后来,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双方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公司应按工伤待遇法定标准补足少赔的工伤待遇6万余元。请问,工伤未做鉴定,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答: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在审核该赔偿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上,应当注意审查工伤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变更、撤销情形及协议无效情形。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应当认定符合显失公平、可以撤销协议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应当支持。
本案中,赔偿协议是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经查,你已获赔偿款比法定工伤待遇少6万余元,因此你实际所获赔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故你关于所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并要求补足差额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公司应当依法补足你工伤待遇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