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让遗产 叔侄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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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某是刘乙父亲的胞弟,1978年,刘乙的爷爷购买了南乐县杨村乡袁庄村第三生产队四间房屋及占用的土地。1984年,杨村乡政府、袁庄村委会将该片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于刘乙的爷爷。在刘乙的爷爷去世后,刘乙的父亲、刘甲某及其他继承人未对刘乙爷爷的遗产进行分割。

2010723日,在刘乙及其他法定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刘甲与袁某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协议,约定将刘乙爷爷的遗产房屋占用的土地转让给袁某。2014727日,刘甲与袁某因房屋宅基地发生矛盾,刘乙才得知其签订的协议。刘乙认为,该协议严重侵犯了其合法继承权,应为无效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乙将刘甲和袁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于2010723日订立的协议无效。

被告刘甲辩称,签订协议之事属实,但是签字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袁某辩称,其与刘甲协商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协议上也有村委干部的签字,应为有效协议。

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刘甲与被告袁某于2010723日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告刘甲系原告刘乙爷爷之子,刘乙的爷爷和父亲相继去世后,基于继承法转继承的规定,原告对争议宅基地上的房屋应享有继承权,又因该房屋一直未进行分割,故其与被告刘甲应属遗产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公民继承房屋后,可使用房屋所占土地,因此,原告刘乙和被告刘甲共同享有对该片宅基地的使用权。然而,被告刘甲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在未与原告刘乙协商的情况下,私自与被告袁某达成处分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显然已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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