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荒山种林者死亡,继承人有权继续承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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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问:2010年,我父亲承包了100亩荒山,与村委会签的土地承包合同确定承包期为25年。父亲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在荒山上种了经济林。2018年7月,父亲因病去世。此后,我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一直管理着100亩林地。今年1月初,村委会书面通知我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块林地,理由是:承包人已经死亡,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请问,我能否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承包这100亩荒山?

答复:你和村委会在认识上均有偏差。首先,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见,承包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是财产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这里所说的“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是承包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遗产继承的性质。其次,村委会无权毁约。我国森林法26条第5款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第27条第4款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这些规定说明,作为合法继承人的你可以依法继续承包你父亲生前承包的荒山,并按照承包合同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村委会无权要求终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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